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0号(关于进口南非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22 17:49:07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0号(关于进口南非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南方)有关南非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南非鲜食樱桃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南非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南非鲜食欧洲甜樱桃(以下简称樱桃),学名Prunus avium。
三、允许的产地
南非樱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处理设施应经南方审核,并由中方和南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南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瞿氏小条实蝇Ceratitis quilicii
3.纳塔尔实蝇Ceratitis rosa
4.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5.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6.核果树溃疡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morsprunorum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南方监管下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樱桃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南方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南非输华樱桃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输华果园应由经过南方指导的熟悉植物检疫的技术人员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技术人员应通过南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4.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中方要求予以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用量等详细信息。
5.针对地中海实蝇、瞿氏小条实蝇和纳塔尔实蝇,输华果园应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从开花期至采收期开展实蝇监测诱捕,以降低实蝇种群密度。输华果园应使用实蝇诱捕器(如三角型、桶型)开展监测,诱剂需采用经登记的地中海实蝇诱饵。诱捕器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公里2个(小于1平方公里的果园至少2个诱捕器),诱芯需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更换,每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如每天每个诱捕器捕获实蝇密度大于0.7(FTD > 0.7),需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核果树溃疡病菌,需建立果园监测体系,加强果园管理,在樱桃产区生长期内,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田间监测调查。一旦发现可疑感染症状的,则应及时采取样品并送实验室进行分子生物学鉴定。如确认感染核果树溃疡病菌,须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控制病原菌,防治不彻底的,取消该果园本出口季的输华资格。
7.针对介壳虫等有害生物,输华果园应开展监测调查,从花期至收获期结束,每2周至少一次,重点检查果实、果柄、叶等部位。如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危害症状,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护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确保樱桃果实不带这些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2.樱桃在果实采后加工和包装过程中,应经水洗、挑选、分级等工序,以确保不带任何活虫、缺陷果、枝、叶、土壤等。
3.输华樱桃的接收、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非输华水果采取隔离措施。
4.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樱桃可追溯至注册果园,注册信息应包括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标准(ISPM 15)要求。
2.包装好的樱桃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如区、市或县)、果园注册号、包装厂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运输华樱桃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装箱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虫措施。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樱桃应在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采取冷处理或熏蒸处理措施。
冷处理需在南方或授权官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熏蒸处理采用溴甲烷熏蒸剂,处理指标如下:
在标准大气压(NAP)下,温度 21.1℃及以上时,剂量为32 g/m3,处理2小时;处理开始后0.5小时,浓度不低于26g/m3;处理开始后2小时,浓度不低于16 g/m3。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南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樱桃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南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南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注册号、包装厂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South Afric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南非共和国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对于实施出口前熏蒸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检疫处理栏目内注明熏蒸处理所使用的溴甲烷剂量、持续时间和处理温度,以及熏蒸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樱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樱桃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南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是否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樱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如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南非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海关总署
2026年9月21日
内容转自海关总署